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华东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华委字〔2006〕5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沪教委德[2007]2号),切实加强华东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做他们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二条 辅导员要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组织的管理和学生骨干的培养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大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条 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带班,辅导员每学期组织年级大会不少于3次,参与主题班会;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5次,与每个学生交流不少于1次;每周进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每两周召开一次班长、团支书等学生骨干例会;经常与班导师沟通;适当承担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课题调研活动或撰写学生工作相关论文一篇;主动参与学生军训、学生生活园区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任务;坚持做好各类工作记录。       

第五条 辅导员要保持办公室团结,注重与其他同事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和推进学院学生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讲授形势与政策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品德行为引导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第七条 道德品质教育与引导。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八条 素质教育与指导。依托班级和团支部,组织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技能培训活动、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加强对学生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积极参与和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个体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于学生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各类事件。       

第十条 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带领学生学习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奖惩等工作提出建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评奖评优、帮困助学、纪律处分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文化环境,积极形成和谐向上的寝室氛围。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维护学生权益,为学生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与指导。加强与任课教师、班导师的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和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设计学习规划,促进学业进步。对学习存在困难的学生要采取针对性措施,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 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建设工作。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宽松和谐的氛围。       

第十四条 党团工作指导。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工作。学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辅导员的各类津贴、评奖评优、职称、职级晋升挂钩。辅导员的考核由学校、学院(系)两级学生工作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部(处)。


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8年3月
 

网页发布时间: 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