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4〕16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兼职班导师(简称:班导师)队伍建设,明确班导师工作职责,规范班导师配备与聘任、管理、培训与考核、政策保障及奖惩等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导师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班导师不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学业发展的导航人、行为规范的责任人,也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落实到班级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二章 班导师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 帮助新生尽快地适应大学学习生活。采用多种形式,多阶段分层次地组织开展针对本学科的专业引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制定个人的学业规划。
(二) 熟悉班级学生所在专业的本科教学培养方案,根据班级每位学生的不同特点,指导学生制定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三) 引导学生了解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能力要求,督促学生努力学习,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实践等活动,激励学生追求卓越,继续深造。
(四) 关心学生的成长,发现学业问题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引导;培养学生勤奋求实的科学精神和诚信守则的行为规范,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 协助学工委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学风建设及职业规划等工作,并与学工委共同做好学生的评奖、评优等工作。
(六) 及时向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学工委及教务处等部门反馈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 按时参加校、院(系)班导师工作会议;每学期做好班导师工作的计划和总结;积极组织、参加学生班会和班集体活动;与班长、团支书等骨干学生至少每周交流一次。
(二) 全面掌握班级情况和学生动态,经常与班级同学交流谈心,尤其应重点关注学业困难、积欠课程多、处于学业警告或退学试读的学生。
(三) 与院(系)教学部门和学工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班级学生情况,反馈学生对教学的意见,携手解决好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四) 对于学业困难、已受到退学警告、退学试读、学习态度不端正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主动与其家长保持联系、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共商对策。
(五) 做好班导师工作日志记录,包括班级活动记录,与学生、家长、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等的谈话、交流、汇报等记录。
第三章 班导师的配备与聘任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每个班级都应配备一名班导师。每名班导师原则上带教2个班级,鼓励跨年级带班。
第六条 班导师的选聘应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入班导师队伍中。班导师选聘应兼顾不同年龄段的专业教师,优先考虑任课教师,班导师应具备较强的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班导师的聘任工作应采取院(系)招聘、推荐、选派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班导师的聘期原则上每届四年,一般从新生班级开始带教,直至学生毕业。因某种原因中途变更者,应向院(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并为班级配备新的班导师后方可变更。院(系)应及时将班导师变更信息向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处)报备。
第四章 班导师的管理、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班导师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是班导师工作的校级管理部门。教学副院长是院(系)班导师工作的主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委主任)协同管理。
第十条 班导师因公务或因私离校超过一个月需向院(系)主管领导请假,院(系)应及时委派临时班导师代管班级。
第十一条 院(系)应成立年级班导师组,请有经验的班导师担任年级组长。在导师组的安排下,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班导师交流、带教工作。鼓励院(系)之间开展班导师工作经验交流,共同提高班导师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对于未曾担任过班导师的新聘班导师,院(系)应为其安排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班导师的考核应在教务处与学生工作部(处)的统筹安排下,由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学工委和学生等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可定性和定量评估的班导师工作考核标准。班导师考核的关注点如下:
(一) 班导师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二) 学生的学业状况;
(三) 学生网上“班导师测评”信息;
(四) 班导师日常工作记录(网上或纸质日志)情况;
(五) 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参与率、创新竞赛获奖等情况;
(六) 学生深造率、就业率;
(七) 学生考试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班导师所带班级若在当学年(2个学期)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当学年班导师考核不得被评为良好及以上:
(一) 连续2次同一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超过50%(理工科)、40%(商科)或30%(文科);
(二) 连续2次同一班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率有明显增加趋势,且增加幅度大于30%(理工科)或20%(文商科);
(三) 当学年同一班级某一学期出现期末考试不及格率增加幅度大于30%(理工科)或20%(文商科),且另一学期出现期末考试不及格率超过50%(理工科)、40%(商科)或30%(文科);
(四) 学生网上“班导师测评”分数低于85分;
(五) 同一班级学生出现因考试违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2人次以上。
第十六条 班导师所带班级若在当学年(2个学期)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当学年班导师考核应视为不合格:
(一) 连续2次学生网上“班导师测评”分数低于75分;
(二) 无班导师工作记录(包括网上日志);
(三) 因公务或因私离校超过一个月,但未向院(系)主管领导请假;
(四) 班级发生与学习相关的影响较大的恶劣事件。
对于当学年考核不合格的班导师,院(系)应予以批评警示。
第五章 政策保障与奖惩
第十七条 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担任班导师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导师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班导师在受聘期间,所聘学院给予基本工作津贴补助,基本工作津贴按每班每月300元额度,由学院负责按月发放,用于保障班导师日常工作的开展;学年度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受聘班导师,学校将给予本科教学工作量的认定(每学年带教一个班按2学分专业选修课的工作量计算),并给予相应的本科教学业绩津贴,业绩津贴按教学年度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学校将每两年(双学年)组织开展一次校“模范班导师标兵”和“模范班导师”的评选工作,并以班导师卓越津贴的形式发放相应的奖励金。校“模范班导师标兵”和“模范班导师”的评选总额不超过班导师总数的10%,其中“模范班导师标兵”的评选名额不超过班导师总数的5%。在同等条件下,院(系)应优先推荐班导师工作年限长、连续聘任的班导师参评。班导师工作累计不满2年的原则上不予参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条例,结合院(系)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